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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独立董事会全体核心成员确保重要信息公布的文本真实世界、精确、完备,没有不实记述、不实申辩或是重大申辩。
特别提示:
1.此次小股东大会未出现驳回决议案案的情形。
2.此次小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小股东大会已透过的决议案。
一、全会举行和应邀出席情形
(一)举行天数
1.当晚全会举行天数为:2022年12月27日(星期三)上午10:00
2.网络投票投票表决天数为:2022年12月27日上午09:15-上午15:00
其中,透过深圳投资顾问投资顾问买卖所证券买卖进行网络投票投票表决的具体天数为:2022年12月27日上午09:15-9:25,09:30-11:30和上午13:00-15:00;透过深圳投资顾问投资顾问买卖所网络投票投票表决系统投票投票表决的具体天数为:2022年12月27日上午09:15-上午15:00。
(二)当晚全会举行地点:四川铝业股份(下列简称“云铝股份”或“公司”)三楼全会室。
(三)全会举行方式:此次小股东大会选用当晚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投票表决并重的方式。公司透过深圳投资顾问投资顾问买卖所证券买卖和网络投票投票表决系统向全体小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投票表决平台,小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投票表决天数内透过上述系统行使投票投票表决权。
(四)全会组长:公司独立董事会
(五)全会主持人:副董事长张正基老先生
(六)全会举行的合法、合规:此次小股东大会全会的召集、举行合乎《公司法》、《投资顾问法》及中国投资顾问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投资顾问投资顾问买卖所相关法规、提示和《公司会章》的明确规定。
(七)全会应邀出席情形
1.应邀出席此次小股东大会的小股东及小股东控股子公司拥有150人,持有(代表者)公司股份2,089,876,62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0.2624%,合乎《公司法》、《公司会章》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其中参加当晚全会的小股东及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者11人,代表者股份1,464,283,65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2.2232%;透过网络投票投票表决的小股东139人,代表者股份625,592,97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8.0392%。
2.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律师主持全会,高级职员列席全会。
二、决议案案表决投票表决情形
此次全会选用当晚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投票表决并重的方式表决投票表决了下列决议案案:
(一)《有关解决信用卡业务竞争问题以控股子公司子公司云铝浩鑫100%股份以及公司部分资产、现金等向中铝高端注资暨关连买卖的决议案案》
总投票表决情形:
一致同意532,909,816股,占主持全会小股东及小股东控股子公司拥有所持有效投票投票表决权股份数目的84.6207%;
抵制96,845,864股,占主持全会小股东及小股东控股子公司拥有所持有效投票投票表决权股份数目的15.3782%;
投票表决7,000股,占主持全会小股东及小股东控股子公司拥有所持有效投票投票表决权股份数目的0.0011%。
中小投资人投票投票表决情形:
一致同意532,860,810股,占主持全会认购5%下列小股东及小股东控股子公司拥有所持有效投票投票表决权股份数目的84.6195%;
抵制96,845,864股,占主持全会认购5%下列小股东及小股东控股子公司拥有所持有效投票投票表决权股份数目的15.3794%;
投票表决7,000股,占主持全会认购5%下列小股东及小股东授权代表者所持有效投票投票表决权股份数目的0.0011%。
投票表决结果:透过
本决议案案属于关连买卖事项,关连公司小股东及小股东控股子公司拥有均已回避投票表决。关连公司小股东分别为:中国铝业股份、四川冶金全部股份、著文老先生,在此次小股东大会股份挂牌时间所持投票投票表决权股份数量分别为:1,009,202,685股、450,906,263股、5,000股。
(二)《有关修订〈四川铝业股份会章〉的决议案案》
总投票表决情形:
一致同意2,001,670,036股,占主持全会小股东及小股东控股子公司拥有所持有效投票投票表决权股份数目的95.7794%;
抵制88,199,592股,占主持全会小股东及小股东控股子公司拥有所持有效投票投票表决权股份数目的4.2203%;
投票表决7,000股,占主持全会小股东及小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投票投票表决权股份数目的0.0003%。
中小投资人投票投票表决情形:
一致同意541,507,082股,占主持全会认购5%下列小股东及小股东控股子公司拥有所持有效投票投票表决权股份数目的85.9926%;
抵制88,199,592股,占主持全会认购5%下列小股东及小股东控股子公司拥有所持有效投票投票表决权股份数目的14.0063%;
投票表决7,000股,占主持全会认购5%下列小股东及小股东控股子公司拥有所持有效投票投票表决权股份数目的0.0011%。
投票表决结果:透过
该决议案案为特别决议案事项,已获得主持全会小股东及小股东控股子公司拥有所持有效投票投票表决权股份数目的2/3以上投票表决透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海合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郭晓龙、周张悦。
(三)结论性意见:此次小股东大会经四川海合律师事务所郭晓龙律师、周张悦律师当晚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此次大会的召集、举行、主持、应邀出席人员的资格、投票表决程序和投票表决结果均合乎《公司法》、《上市公司小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深交所监管规则及贵公司《公司会章》的明确规定,所形成的决议案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印章的小股东大会决议案。
(二)四川海合律师事务所有关四川铝业股份2022年第三次临时小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
四川铝业股份独立董事会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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